(2025)粤0402民初24864号
深圳市富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传媒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富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864号的上诉状,被告珠海传媒产业运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86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由上诉人对第三人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25)粤0403执1550号案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
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持股比例范围内(上诉人对第三人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对第三人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25)粤0403执1550号案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对第三人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