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楚颖与被告刘家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合计73956.35元,其中医疗费用10857.35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200元,误工费38107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