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达银:
本院受理原告杨桂华诉被告俞达银、简柱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杨桂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装修费合计160000元;2.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30日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装修费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1411.33元【160000*(4.35%/360)*73=1411.33】;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1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