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林与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到2025年7月16日止约2686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3.判令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6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