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乐、任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韵与被告刘乐、任金花,第三人刘巧雨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刘韵、被告刘乐返还42899.30元;
二、第三人刘巧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刘韵、被告刘乐返还41700元。
本案受理费3296元(原告刘韵已预缴4720元),由原告刘韵、被告任金花、被告刘乐、第三人刘巧雨各负担824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