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与被告梁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凌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洁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