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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820号原告胡昌明诉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8820号原告胡昌明诉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李泽宇  发布时间:2026-01-10 14:10:44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8820号

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昌明诉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2025)粤0402民初18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昌明归还借款本金84060.2元;二、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昌明支付借款利息,其中计至2025年1月24日的利息22108.9元,自202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8406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昌明支付车费2732.05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12.57元,由原告胡昌明负担612.57元,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00元,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独负担1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昌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12.57元由本院退回2500元。被告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圆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