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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311号原告刘云彩与被告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1311号原告刘云彩与被告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1311号原告刘云彩与被告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3 12:00:3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彩与被告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31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云彩支付货款79184元;

二、被告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云彩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918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58元,由被告珠海市壹加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