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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809号原告蒋海华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七哩八哩湘菜餐饮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0809号原告蒋海华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七哩八哩湘菜餐饮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0809号原告蒋海华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七哩八哩湘菜餐饮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6 11:58:1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七哩八哩湘菜餐饮馆:

本院受理原告蒋海华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七哩八哩湘菜餐饮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27600元及期付款利息损861.91元以2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9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请求金额暂合计为28461.9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