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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770号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770号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770号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6 12:00:00 打印 字号: | |

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77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9752.30元;
    二、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417.86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以575334.44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104元;
    、驳回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5.31元,由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珠海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485.31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