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赖秋榕:
本院受理原告廖矢勤诉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赖秋榕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廖矢勤与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廖矢勤与被告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附件一: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附件二: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补充协议》《代持协议书》和《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项目合同权益的说明》在2025年6月29日解除;二、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矢勤返还投资款100万元;三、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矢勤支付利息,以投资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四、被告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就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廖矢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被告赖秋榕在未缴出资3万元范围内,就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廖矢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廖矢勤已预缴的188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