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思茵与被告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3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思茵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42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思茵与被告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3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思茵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42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