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越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鹏与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越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王金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建越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397元;2.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新审判综合楼317审判庭由审判员戴露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