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良、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良、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9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六被告停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线下装潢、宣传物料、线上营销内容以及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第21879936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4281487号商标、第80082092号抖音外卖文字商标、第33606402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判令六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对外虚假宣传其系原告服务商或存在其他合作关系,停止以“抖音外卖全国运营中心”“抖音支付全国运营中心”“抖音外卖无锡公司”“抖音外卖广东运营中心”“抖音外卖运营中心”等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抖音”或“抖音外卖”相关的招商宣传;三、判令六被告在《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款,消除影响;四、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五、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3月23日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