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锋:
本院受理原告于军辉诉你与被告李瑞先、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瑞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军辉返还借款本金113241.62元;
二、被告李瑞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军辉支付以113241.62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告李瑞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军辉赔偿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等损失;
四、被告张法锋对被告李瑞先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瑞先追偿;
五、驳回原告于军辉对被告邓媛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7.4元,保全申请费1509.35元,由被告李瑞先、张法锋连带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于军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7.4元,保全申请费1509.3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李瑞先、张法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