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5659号
廖红霞:
原告杭州锐资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温州市资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锐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1560.41元以及截至2024年6月26日的利息290.97元;
二、被告廖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锐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后续利息(以本金11560.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标准计算,自202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廖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锐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廖红霞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杭州锐资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廖红霞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