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沫滢与被告汤俊良、第三人裴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李沫滢诉请: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2.判决被告归还利息24183.32元(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日起,按照LPR四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8日);3.判决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