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748号
沈明健,章晶、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汪克宏与被告沈明健,章晶、第三人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748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追加被告章晶、被告沈明健为(2025)粤0402执33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请求判令被告章晶、被告沈明健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
第三人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涉债权金额为68220元。
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21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