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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391号原告蒋超亮诉被告胡玉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26 09:47:22 打印 字号: | |

胡玉峥:

本院受理原告蒋超亮诉被告胡玉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22590.75元、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09022.64元,以及自2024年7月1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6日为人民币334632.3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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