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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387号原告台州市元色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家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名家色彩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387号原告台州市元色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家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名家色彩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387号原告台州市元色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家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名家色彩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4 15:12:08 打印 字号: | |

深圳名家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名家色彩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元色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家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名家色彩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编号:MJBM-2JYH01-2-2201-104),框架协议; 二、判令被告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名家色彩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59949元并退还秩序保障金100000元;三、判令被告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名家色彩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9730.07元;(详见损失赔偿明细清单);四、判令被告深圳名家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名家生活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