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木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曙光诉被告吴木新、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00元;二、判令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2025年8月26日止的利息284695.84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三、判令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0元;四、判令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五、判令被告吴木新对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