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盈奕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秀诉被告广州市盈奕服装有限公司、陈炳儒、陈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二、判令被告陈欣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2000元(以900000元为基数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借款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计算至2022年4月22日,为72000元。);三、判令被告陈欣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67390元(以900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现暂计至2025年8月22日,为467390元);四、判令被告陈欣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000元;五、判令被告陈欣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六、判令被告陈炳儒、广州盈奕服装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