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友林、第三人临沂东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8884号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友林、第三人临沂东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撤诉公告
彭友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友林、第三人临沂东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