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9856号
易森:
本院受理原告梁家华诉被告易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总计2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