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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187号原告珠海市盛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日出音乐餐吧、陈聪、程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4187号原告珠海市盛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日出音乐餐吧、陈聪、程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李泽宇  发布时间:2026-01-22 15:44:36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4187号

珠海市香洲区日出音乐餐吧、陈聪、程枫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盛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日出音乐餐吧、陈聪、程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日出音乐餐吧、程枫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07788元及利息(以1807788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4年6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日为人民币204430.69元);2、请求判决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日出音乐餐吧、程枫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整;3.请求判决被告陈聪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