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千忆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超、杨帅: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志超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千忆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超、杨帅、蒙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千忆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志超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424.91元;二、被告广西千忆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志超石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424.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珠海志超石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5.89元,由原告珠海志超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15.89元,被告广西千忆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1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志超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25.89元由本院退回3410元。被告广西千忆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