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名宣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名宣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11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句容名宣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8.41元,由被告句容名宣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