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舒与被告罗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刘舒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3.8%,自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扣减已付利息47328元: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为972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