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毫与被告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王文毫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5月13日止,尚欠本金76574.2元;二、截至2025年5月13日止,欠利息1233.06元;(以人民币765742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计算,直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13日的利息为1233.06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法律服务费5000元,保全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