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许华荣与被告涂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许华荣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1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自2024年8月2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利息为49604.5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