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乙东与被告薛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陈乙东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23067.12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币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12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28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