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曾桂红与被告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曾桂红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16元(按2022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577元×8个月);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5770元(按2022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577元×(9个月+27天),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1月28日、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19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6月4日、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期间的工资合计69,385元(计算公式:10577元/月×(6个月+17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