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刘丕山:
本院受理原告艾家军(珠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刘丕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被告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商标转让费6500元,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刘丕山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9400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30日10时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