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邦杰与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邦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42.8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刘邦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