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洪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夏慧与被告珠海洪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退回原告已付款32250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8000元;3.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