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海浪与被告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海浪的起诉。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海浪与被告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海浪的起诉。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