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
本院受理原告伍谷田与被告刘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谷田支付劳务报酬37075元及逾期利息(以370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4.84元(已由原告伍谷田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刘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伍谷田已预交的费用944.84元,由本院退回944.84元;被告刘进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