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会与被告江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张会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元;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与被告江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张会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元;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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