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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990号原告韩光保诉被告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990号原告韩光保诉被告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990号原告韩光保诉被告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2 17:56:51 打印 字号: | |

黄伟

本院受理原告韩光保诉被告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光保支付货款人民币3258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325895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88.43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