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群: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佬曹冻品店诉被告吴方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方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佬曹冻品店(经营者曹今华)支付货款人民币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7.92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