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韩雪连与被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中心(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中心(个体工商户)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雪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雪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连与被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中心(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中心(个体工商户)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雪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雪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