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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180号原告郑景潮诉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9180号原告郑景潮诉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9180号原告郑景潮诉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2 17:54:21 打印 字号: | |

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景潮诉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支付的证件代理费订金1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追索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费用1500元;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9日10时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