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市骏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信正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珠海市梅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61,144.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被告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从被告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计算至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10月22日为256,047.26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3月11日14:30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