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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397号原告杜娟诉被告刘永春、珠海思珑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17:14:25 打印 字号: | |

刘永春、珠海思珑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娟诉被告刘永春、珠海思珑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杜鹃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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