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杨磊、陈焕林、林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杨磊和被告陈焕林向原告支付货款163046.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414.53元(以163046.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5日开始,暂计算至2025年1月14日,要求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林馥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1日下午16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