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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836号原告何智航与被告蔡锦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17:06:40 打印 字号: | |

蔡锦洲:

   本院受理原告何智航与被告蔡锦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锦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智航偿还借款本金224698.56元及利息(以224698.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670.48元,由被告蔡锦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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