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562号
谭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南屏欢驰轮胎店诉被告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6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2月11日11时0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9562号
谭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南屏欢驰轮胎店诉被告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6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2月11日11时0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