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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233号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严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8233号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严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1-22 17:03:37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严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金额960000元及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5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23日止为9073.97元,此后,违约金按销售合同的约定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保险公司的担保费991元;4.被告陈杰对上述第1、2、3项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在两被告未付清货款前,《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MV250102001)中涉案设备【三线轨(规格型号均为MV-855)5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如两被告未依法履行付清货款的义务,原告有权取回5台涉案设备;6.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含法院受理费、法院公告费、法院保全费);7.被告严波涛对本案诉讼请求1、2、3、6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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