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8557号受理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55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二、被告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33元,由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7.33元,由被告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44元。财产保全费1227.83元,由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1.83元,由被告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金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31.33元、财产保全费1227.83元,由本院退回3820元。被告广州乐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74元、财产保全费10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