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黎笑文与被告黎国伟、黎敏丹、黎笑兴、黎嘉、莫妤卿、王菊花继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继承人黎志明生前位于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粮局宿舍601房的个人房产按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由原告和被告黎国伟、黎敏丹、黎笑兴、黎嘉、莫妤卿共6人均等继承,并请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到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过户;2.判令被告王菊花把颁发给黎志明的各类大小纪念章归还给黎志明血亲的继承人;3.判令被告王菊花交出户口本并将其户口迁出;4.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11日下午3时在本院406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